Tuesday, August 28, 2007

撰写书面判词是法官的工作范围

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大发伟论:“延误撰写书面判决不应成为法官升级的条件之一”。甚么?有没有搞错???!!!

我国司法制度由过去的最高法院然后是高等法庭,改成高庭,上去就是上诉庭,然后最高机构就是联邦法院。

有这么多法庭的原因就是要确保审查制度,简单的说就是万一高庭错判,上诉庭可纠正,万一上诉庭错判,还有联邦法院去纠正。这形成互相监督。

好了,如果不满意高庭宣判,当然要上诉,上诉庭要开庭研审,肯定需要高庭的书面判决,不然上诉庭怎么知道高庭的判决理由,采取什么证据等等等。

高庭法官的判决,也可以成为初级法庭(推事庭及地方法庭)审案的索引或参考资料,俗称案例。如果高庭没有书面判词,怎样成为初级庭的指南???

引用英国习惯法国家,法庭的判例都会成为其他国家司法参考资料,而我国司法参考和引用的最广泛就是英国和印度法庭判决。

难怪,大马法庭的判例鲜少被其他国家法司引用。更可怕是那个对提拔人丝毫不客气的律师部长竟然讲的出“没有撰写书面判词非升级条件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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