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aturday, August 25, 2007

总检察长需要交待


到底发生甚么事???!!! 总检察署发指示查卡力亚39控状撤销。我不明白为何这样的事会发生,我想总检察署需要解释清楚。

如总检察长阿都干尼(图)所说,控方是在认为有90%证据才提控,难道另外10%的不足证据突然涨大成100%,导致需要撤销控状?




4 comments:

Anonymous said...

阿都干尼果然是大馬第二大權力的人,僅次於首相啊!

northborneo said...

只要涉及检控,他是全马最大权力的人,首相也没有这个权力。

总检察长拥有提控权,也可以撤消任何控状,而且不需要给予任何理由和解释,这个权力是没有人可以过问,法庭也没有这个权力过问。

任何人,机构或是机制,都没有权力指示总检察长提控任何人。

这些都是联邦宪法赋予总检察长的“固有权力”。

Anonymous said...

這豈非某個程度與編輯老爺權力相同?!

northborneo said...

有过之而无不及,因为编辑还需要向老板及广告商负责。总检察长应属於独立操作,他是在首相劝告之下国家元首委任。

这也是为何反对党希望恢复部长兼任总检察长制度,以便他需要向国会负责。

在过去大马是采取这个制度,而真正负责检察署工作的是律政司(solicitor general),他具有与总检察长相同枚力,但等级较次。